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文化、体育、文物、旅游、 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委托如下:
委托组织名称: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解伟
受委托组织名称: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先超
委托范围及权限: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文化、体育、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相关行业领域行政执法。(详见《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委托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复核。
其他事项: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