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市水利和湖泊局委托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发布日期:2025-03-13 11:08
  • 信息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编辑: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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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法定代表人:张杰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编钟大道1

受委托单位: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先超

地址:随州火车站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利部第5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委托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水事领域日常巡查检查。

1.负责河道日常巡查管理

(1)负责非法侵占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库岸线等行为的巡查检查;

(2)负责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 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行洪安全的行为的巡查检查;

(3)负责河库“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的巡查检查

2.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管理

(1)负责许可采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现场监管;

(2)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的暗访巡查;

(3)负责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用于河道非法采砂的机具、车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紧急情况下应先口头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告,后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审批程序

3.负责水工程的巡查和保护

(1)负责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 程和水文设施的巡查和检查;

(2)负责境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巡查和检查

4.负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制度巡查和检查

(1)负责水资源的日常巡查;

(2)负责打击非法取水(含取用地下水)行为。

5.负责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和检查

()行政处罚权(清单见附件)

1.对河道类(含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4)

2.对水工程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15)

3.对水资源、水文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7)

4.对水土保持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10)

委托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第5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期限

202471日起至2026630日止。

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法律责任

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5.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和错误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

6.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受委托 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其他事项: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附: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附: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类)


序号

事项名称

()河道类

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2

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3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4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  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5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6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政处罚

7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8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行政处罚

9

对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10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1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政处罚

12

对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汉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13

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14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15

对有下列损害河道、堤防安全行为之一“()未经批准,在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打井、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船只通过涵闸时 不服从闸管人员指挥的;()其他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的行政 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16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17

对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18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采砂(长江干流河道以外)的行政处罚

19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长江干流河道以外)的行政处罚

2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的行政处罚


21

对采砂船舶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在可采区滞留 或者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未按指定位置集中停放或者擅自离开(长江干流河道 以外)的行政处罚

22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行政处罚

23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24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工程类

25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26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27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28

对在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行政处罚

29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30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31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32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33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34

对拒绝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的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35

对从事危害水库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36

对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

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的行政处罚



37

对农村供水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连接的。”的行政处罚



38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的行政处罚

39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水资源、水文类

40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41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42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43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后,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44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5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行政处罚

46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47

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的。”的行政处罚

48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49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后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行政处罚

50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1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52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行政处罚

53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54

对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且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 罚

55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行政处罚

56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行政处罚

57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58

对计划用水单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原始用水记录台账,逾期未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59

对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60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1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62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63

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行政处罚

64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65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政处罚

66

对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或者汛情公告的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类

67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政处罚

68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69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7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71

对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补充、修改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的行政处罚

72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

7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74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75

对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处罚

76

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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