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以及《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鄂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随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查清全区地名基本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我区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区范围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所辖村(社区),涵盖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地名相关信息。
三、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区)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高新区与曾都区同步。普查涉及的淅河镇、城东工作局要及时建立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普查办公室,按照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四、总体安排
按照国务院、省、市统一要求,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5年12月31日结束,分二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其中包括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五、工作步骤
结合实际,具体划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第一步,工作准备
1、成立机构。区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建立工作专班,淅河镇、城东工作局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
2、制定方案。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3、培训人员。区地名普查办负责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4、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第二步,实地查勘
1、依靠各成员单位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第三步,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
1、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2、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第四步,录入建库
l、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并整理汇总。淅河镇、城东工作局独立建库录入。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五步,成果制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第六步,验收上报
l、地名普查验收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省地名普查办负责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
2、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同时完成普查文件、成果资料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步,成果利用与表彰
l、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区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3、进行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高新区管委会成立高新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淅河镇、城东工作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普查办公室,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抓好统筹协调,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实施。
(二)确保工作进度。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区属有关部门根据区地名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计划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成效。区社会事业局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及时与区财政局沟通情况,申报经费,对落实的经费要从紧掌握,专款专用。淅河镇、城东工作局要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此项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地提供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各阶段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四)提高安全意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七、相关职责
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会事业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文件及规范,统一领导全区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区地名普查办职责:一是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是负责对普查人员业务培训,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负责协调、指导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区属相关部门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四是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五是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等工作;六是负责指导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指导编制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七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区社会事业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行政区域、纪念地遗址、社团和民非企业资料的登记;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地名成果的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同时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各级各类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防疫单位、卫生所、私营医院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文化体育场馆、世界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地遗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提供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3、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发电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负责旅游、风景区、旅游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4、党群工作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与民族宗教有关的团体、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亭、台、碑、塔、寺、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及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7、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山体地质地貌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8、区规划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有关单位及城市街、路、巷等信息资料。
9、区建设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碑等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与天然气有关的设施和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0、区农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河流、湖泊、水库、水渠、堤坝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林业经营管理单位,森林、山体生物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公路、铁路、街巷、车站、桥梁、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
11、区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各级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2、区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3、淅河镇、城东工作局负责提供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小区、市场以及辖区内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