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15号
受托方: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先超
地址:随州火车站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按照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林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 乡建设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履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林业)领域相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随州市自然资源 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处罚事项(154项)。
1.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
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2.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3.对拒不交出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4.对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处罚;
5.对妨碍土地调查的处罚;
6.对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7.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8.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9.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0.对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11.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12.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1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4.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5.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6.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7.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8.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处罚;
19.对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类(11项)。
1.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2.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的处罚;
3.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处罚;
4.对买卖、骗取“一书三证”行为的处罚;
5.对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不按规定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行为的处罚;
7.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8.对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9.对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10.对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1.对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类(21项)。
1.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等行为的处罚;
2.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对毁坏森林、林木,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4.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5.对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6.对不按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7.对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处罚;
8.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处罚;
9.对森林病虫害不调查、虚报、瞒报、漏报、不报、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灾害蔓延、防治工作失职行为等失职行为的处罚;
10.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11.对违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的处罚;
12.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3.对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14.对盗伐、滥伐、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处罚;
15.在戒严区用火,违法损坏、挪用、擅自拆除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带,违法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履行防火职责的处罚;
16.对擅自移动或破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17.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 火责任的处罚;
18.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的处罚;
19.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20.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21.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 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处罚 。
四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类(10项)。
1.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2.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或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3.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 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4.对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 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5.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6.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7.对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猎 捕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8.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行 为的处罚 ;
9.对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 罚;
10.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五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类(24项)。
1.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2.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对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4.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5.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的处罚 ;
6.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 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拒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 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7.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未采取合资、合作的 方式,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8.对地图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处罚;
9.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 图,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等行为的处罚;
10.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 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1.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 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12.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13.对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处罚 ;
14.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使用的处罚;
15.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擅自重 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处罚;
16.对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 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17.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拷贝和自行利用基础测绘成果扫 描生成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向第三方提供,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发行、网上登载、公开展示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处罚;
18.对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 的和范围的处罚;
19.对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从事测绘活动、擅自发布中国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处罚;
20.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
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21.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 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2.对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 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3.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 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24.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建立 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 罚。
六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类(17项)。
1.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2.对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对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行为的处罚;
4.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 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 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6.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
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罚 ;
7.对违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及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8.对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 上采种的处罚;
9.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10.对非法引进非主要林木品种的或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 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处罚;
11.对假冒授权林木品种的处罚;
12.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13.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14.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5.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16.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7.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七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类(40项)。
1.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2.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3.对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 资料行为的处罚;
4.违反古生物化石相关规定的处罚;
5.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6.对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7.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 目总投资的处罚;
8.对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的处罚;
9.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10.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 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11.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 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2.对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 勘查、开采活动的处罚;
13.对无证采矿的处罚;
14.对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15.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16.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17.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8.对“三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处罚;
19.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20.对擅自边探边采的处罚;
21.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 罚;
22.对不接受年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3.对不依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24.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 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25.对骗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26.对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27对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28.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 罚;
29.对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 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30.对在接受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材料或者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31.对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 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32.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33.对采取伪报矿种,藏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
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34.对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处罚;
35.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处罚;
36.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 采行为的处罚;
37.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应缴纳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38.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的处罚;
39.对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40.对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八是违反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类(12项)。
1.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为的处罚;
2.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3.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行为的
处罚 ;
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 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行为的处罚;
5.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6.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 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7.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 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8.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9.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10.对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 处罚 ;
11.对不依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12.对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冒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处 罚。
(二)行政检查事项(20项)。
1.造林绿化工作检查;
2.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检查;
3.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检查;
4.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5.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6.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7.森林防火行政监督检查;
8.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
9.对森林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执法检查;
10.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
11.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13.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14.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15.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16.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17.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18.测绘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
19.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20.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 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因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委托权限 范围执法、拒不执行委托方监督指导意见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承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信访维稳责任;
6.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委托方国家赔偿责任的赔 偿费用;
7.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复核。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委托生效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 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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