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市人社局委托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发布日期:2025-03-13 11:00
  • 信息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编辑: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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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加进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擂鼓墩大道108

受委托单位: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先超

地址:随州火车站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或组织的权利义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按下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职权。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1.负责高新区辖区内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的劳动监察;

2.负责在高新区辖区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包括在高新区经营的市外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高新区经营的随州市各级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3.负责高新区辖区内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劳动监察;

4.负责高新区辖区内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欠薪案件的劳动监察;

5.负责高新区辖区内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劳动监察。

()行政处罚权(见附件)

1.对招工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12);

2.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9);

3.对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5);

4.对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1);

5.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10);

6.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10);

7.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处罚(21);

8.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违法行为的处罚(9);

9.对无理抗拒阻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处罚(1)

二 、委托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

三、委托期限

2024611日起至2026610日止 。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2.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行政执法证件;

6.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受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5.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6.受委托单位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六 、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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