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随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唐红宇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壮鑫香湖路24号
受委托单位: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先超
地址:随州火车站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 位与受委托单位或组织的权利义务,按照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州市民政局委托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事项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民政行业领域(殡葬、养老)行政执法职权,见附件。
二、委托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 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2.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行政执法证件;
6.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5.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6.受委托单位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对非法经营墓穴、墓地行为的处罚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行为的处罚 |
3 |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 |
4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的处罚 |
5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6 | 对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 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7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处罚 |
8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等行为进行处罚 |
9 |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10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行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