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华奎
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211号
受托方: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先超
地址:随州火车站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责任义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履行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建筑渣土、燃气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包括建筑质量安全及节能、房产市场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以《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为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烟尘污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交通管理领域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其他公共区域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向规划区内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城市河道取土、违法建设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检查(监督管理)权:
1.行使市容市貌、建筑渣土、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检查、监督管理权;
2.行使交通管理领域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其他公共区域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监督管理权;
3.行使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行政检查、监督管理权。
二、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3.《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5.《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八条;
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4〕223号);
7.随办文〔2019〕31号文件《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第三条;
8.随发〔2024〕3号文件《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市本级部分执法队伍机构撤销后,高新区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可由市级机关负责,或委托给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9.其他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因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执法、拒不执行委托方监督指导意见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承担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信访维稳责任;
6.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委托方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费用。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委托生效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实施;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