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22-09-20
主题词 信息来源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编辑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核 高新区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 政策“十八条”(试行)》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9-20 14:47
  • 审核人: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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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推动形成全员大招商、招大商的良好局面,促成更多优质投资项目落户,实现“一年突变见成效、三年裂变大发展、五年蝶变铸新城”目标,加快“创新高地、产业新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十八条”(试行)》。

二、主要内容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十八条”(试行)》适用于工业项目,瞄准五大产业方向招大引强:一是精细化工;二是新能源新材料;三是高端制造(应急专用装备、电子信息、精密零部件等);四是农产品精深加工;五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1、对于落户的工业项目,随州高新区实施六大补贴政策。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50%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50%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6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50%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7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各类世界500强、央企、上市公司等特定主体投资项目,具体补贴则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二是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对落户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是重资产建设补贴。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龙头项目,以及其他优质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为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员工公寓。企业自产生税收后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四是物流成本补贴。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实现每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累计补贴三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五是厂房租赁补贴。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本条规定予以相应补贴。

六是项目申报奖励补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各类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2、对于工业项目企业或者引资单位和个人,随州高新区实施六大奖励政策。

一是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约定周期建成投产,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奖励企业,后两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进行奖励。年上缴税收实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二是个人所得税奖励。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帐户。

三是外资工业企业入驻奖励。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50万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50万元人民币。

四是企业上市奖励。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含市级奖励)。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含市级奖励)。企业在境内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境内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高新区投资经营,或高新区企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同时将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在本区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含市级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含市级奖励)。

五是各类人才落户奖励。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及其团队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参入技术合作的,按随州市、高新区相关人才奖励政策给予保障。

六是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作为项目第一引荐人(商会、协会、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及个人等),且为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人民币计算),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10 亿元以下(含 10 亿元),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含个人所得税)。2、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不含 10 亿元)、 30 亿元以下(含 30 亿元),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区间段累计计算奖励金额(含个人所得税)。本区间段累计计算方法:奖励金额=10亿×2‰+(固投金额-10亿)× 1.5‰。3、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30 亿元以上(不含 30亿元), 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区间段累计计算奖励金额(含个人所得税)。本区间段累计计算方法:奖励金额=10亿×2‰+20亿×1.5‰+(固投金额-30亿)×1‰。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业绩作为评先表模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社会人员参与招商或举办招商活动的,经认定为有价值信息并有落地希望的项目,可以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和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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