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4-13 11:07
  • 信息来源: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编辑: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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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州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随州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健全和完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全面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2016年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区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组织领导
管委会成立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区党政办、监察局、财政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牵头策划、部署安排、组织实施、总结反馈等职责。
四、工作方法
(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各地各部门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四)各地各部门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对资产清查结果按权限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
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自查阶段(2016年4月—6月)。
各地各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采取自行清查方式或借助中介机构实施的方式,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切实履行好资产清查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关于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如实填报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清查结果,单位法定代表人都要签署承诺书,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6月15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区财政局于6月25日前将全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对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的单位发生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确保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
(三)核查阶段(2016年7月)。
区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组织核查。各地各部门根据经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区财政局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批。
(四)总结阶段(2016年8月)。
1.区财政局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区政府报告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区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3.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组建工作专班,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区政府组织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区。各地各部门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及时与区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328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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