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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 随高新区管办文[2022]1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9-20 19:41
编辑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核 高新区
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高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9-20 19:41
  • 审核人: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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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区属各部门,高新投公司: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随州高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



随州高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更新汇交工作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要求,为全面做好高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明晰农村资源资产、深化农村改革、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之一。查清集体土地的权属、面积和空间位置,将所有权准确登记到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用地报批、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开展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面查清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面积等现状,对现有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更新完善,将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为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按照“主体明确、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全面开展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登记成果汇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登记信息补录须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土地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形,实事求是分析数据,针对登记成果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研究制定具体处理政策与方法。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对因区划调整、土地互换、征收土地等使得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形,要尊重村民自治,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进行确认。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更新调查过程中,可同步开展登记申请受理、权属确认和纠纷调解工作。通过优化流程,方便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更新,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登记成果更新调查

充分利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采取“内-外-内”的作业方式,按照地籍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对全区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开展更新调查,形成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成果。更新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因征收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

4.集体土地所有权漏确、错确,进行补确和更正;

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完成,确定权属界址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重新登记的;

6.其他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开展更新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与不动产登记条例,采用集中组织批量登记更新为主、单件零星登记更新为辅的方式,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三)登记成果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要求,对存量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对更新部分进行重新建库。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形成汇交数据库,经质检软件检查合格后将成果汇交至省级。

(四)探索更新机制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长效管理、日常更新机制,做好数据更新与维护,确保数据成果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与其他不动产登记成果的统一性。

四、工作方法

以原登记成果为基础,收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等资料,叠加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图,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宗地为最小单元,逐宗开展更新调查,登记部门依据调查成果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一)资料收集整理

1.收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检查是否存在内容缺失、图书不一致等情况。

2.收集土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不动产登记

成果,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叠加,分析土地权属变化情况。

3.收集历年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依据征收界址确定土地权属变化范围。

4.收集最新行政区划数据以及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用于宗地范围、名称和代码的调整。

5.收集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用于权属界址的调整。                                                   

6.收集最新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叠加收集的各类界址数据,制作工作底图。

(二)登记成果更新调查

1.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确定

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相应情形,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间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按规定履行权属调查程序。利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与双方指认界址一致时,按照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直接引用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单独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只调查不发证;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编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2、权属调查

(1)确定土地权利人和指界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由乡(镇)长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人担任;村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级推荐产生的代表人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指界人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担任。国有土地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2)通知指界

根据权属调查工作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双方指界人同时在场时方可开展指界工作。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

(3)土地权属界址调查核实

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指界的出具指界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对原界址线有增减、变化的,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应现场设置界址点,确定界址线类型和位置,准确判读后将界址点、界址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标记界址点位置并对界址线走向进行详细描述。

(4)调查图表签字确认

利用外业调查成果,内业经编辑整理后,输出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址协议书及附图、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成果,双方指界人完成签字盖章确认。

(5)宗地划分

①乡(镇)、村级农民集体共有的土地应单独划分宗地;

②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飞地或国有土地单独划分

宗地;

③一宗地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的,且相互之

间难以划分清界址的,可划分为一宗地;

④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非本

集体现状土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

⑤归属不明的地块等单独设宗,待明晰权属后,再划入相关

宗地或单独划宗;

⑥对于已经取得征地批文的土地,无论土地是否征收,应按

照批准范围单独划分宗地。

(三)已登记成果入库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中未变化宗地,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新增及变化宗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数据库。

1、登记簿册数据整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处理,解决以下问题:

1)数据内容与数据库标准内容不一致问题;

2)登记信息语义不一致问题;

3)数据类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的标准化处理;

4)对包含多项内容的字段拆分处理;

5)登记数据项逻辑不一致问题,如数据项内容与标准字典表对应不一致,不动产单元代码重复等;

6)关键数据项内容缺失,如缺失权利类型、证件号等。

2、数据清理

删除错误、冗余数据。厘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3、空间数据处理

完成矢量数据坐标转换(坐标系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检查和处理。

4、非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未数字化的,应从纸质资料中获取相关信息,逐宗进行信息录入,经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按照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对已有数字化成果进行抽取转换。保证转换前后数据量一致,内容一致,关联关系一致,权属状态一致。

①属性数据分析。数据结构分析主要理清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登记业务,每种业务所产生数据的逻辑关系,由哪些表组成,每个表存储的是哪些数据等,并整理字典表。

②关联关系分析。理清空间与非空间数据、宗地和权利、权利和登记业务等关联关系。

③编制转换方案。包括转换前后字典对应关系、数据转换语句、数据存在问题、数据质量检查等主要内容。

④数据转换。按照数据转换方案,对数据进行整体转换。

⑤数据质量检查。按照数据质量检查规则,对整体转换后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针对检查问题完善后重新进行数据转换。

5、缺失数据采集

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应通过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登记簿信息缺失确实无法补录的,用“/”代替。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

6、数据整合关联

1)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统一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2)其他字段补录。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3)关联关系重建。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关联关系。

4)数据一致性核对。充分核对已有登记数据、纸质资料,修正错误、查缺补漏。

5)逻辑关系整理。通过业务号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关键字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上下手逻辑关系。

7、登记档案资料整理

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一定方式整编,形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等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便于追溯。

(四)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以下情形统一集中更新。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的规定等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针对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间核实无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间在错误登记之后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5.原有争议宗地能实现调解的,通过权属调查,根据实际权属变化情况开展相应的登记。

6.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引起集体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的,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

7.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10月31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和登记审批资料进行梳理,收集自2013年以来的征地、行政区划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撤并、互换土地等信息,叠加最新遥感影制作工作底图。

(二)全面调查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补充开展调查,完成区域内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

(三)登记更新阶段(2023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分类规范做好成果更新,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相应登记业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组织登记数据。

(四)总结上报阶段(2023年10月底前)

完成登记更新成果入库上报,编制各类文字报告、图件、表册,归档工作成果,总结工作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高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冯文华同志任组长,管委会三级调研员柳凯同志任副组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金融局、淅河镇、城东工作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尹兵同志为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完成高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重要性,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紧密协作,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区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淅河镇、城东工作局组织村农民集体积极配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的农业、林产权、水库水流划界等范围内的相关矢量数据;区财政金融局要做好经费保障,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宣传培训

大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为更新汇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四)加强机制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联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工作进展,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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