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市民政局委托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发布日期:2026-08-04 15:23
  • 信息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编辑: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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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随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董朝霞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壮鑫香湖路24号

受委托单位: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先超

地址:随州火车站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或组织的权利义务,按照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州市民政局委托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事项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民政行业领域

(殡葬、养老)行政执法职权,见附件。

二、委托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委托期限

从2026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因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2.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行政执法

证件;

6. 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

方;

5.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6.受委托单位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按照委托单位要求进行内部复核;因受委托单位原因导致实施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或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单位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委托。如果受委托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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