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市林业局委托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发布日期:2026-07-22 14:51
  • 信息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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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随州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邱立平

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19号

受托方: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先超

地址:随州火车站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按照林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随州市林业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履行林业领域相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随州市林业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处罚事项(48项)。

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类(21项)。

1.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等行为的处罚;

2.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 对毁坏森林、林木,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4.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5. 对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6. 对不按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7. 对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处罚;

8.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9. 对森林病虫害不调查、虚报、瞒报、漏报、不报、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灾害蔓延、防治工作失职行为等失职行为的处罚;

10.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11. 对违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的处罚;

12. 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3. 对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14. 对盗伐、滥伐、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处罚;

15. 在戒严区用火,违法损坏、挪用、擅自拆除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带,违法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履行防火职责的处罚;

16.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17.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8.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20.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21.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类(10项)。

1.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2.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3.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4. 对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5.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6.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7. 对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8.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9. 对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0.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三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类(17项)。

1.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2. 对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 对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行为的处罚;

4.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5. 对违反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6.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罚;

7. 对违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及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8. 对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9.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10. 对非法引进非主要林木品种的或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处罚;

11. 对假冒授权林木品种的处罚;

12.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13.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14.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5.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16.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7.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事项(10项)。

1. 造林绿化工作检查;

2. 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检查;

3.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检查;

4.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5.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6.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7. 森林防火行政监督检查;

8.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

9. 对森林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执法检查;

10.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委托期限

从2026年7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因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执法、拒不执行委托方监督指导意见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承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信访维稳责任;

6.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委托方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费用;

7.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并复核。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委托生效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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