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收费不高于公办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教机构幼儿。
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在园儿童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评定。
1、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
2、已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
3、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家庭缺乏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的子女。
4、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患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子女。
5、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保教费家庭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