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随州高新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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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发布时间:2021-11-18 14:39
  • 审核: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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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区直各部门: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随州高新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1月  日      



  随州高新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实行权力与责任对等,坚持激励与约束、指导与监督相结合,按照“多个龙头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主要方式,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相互匹配,形成合力,确保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健康有序运行,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主要方向是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四条  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范围:中央层面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包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的其他资金)。省级层面包括农田水利、农村“一事一议”奖补、现代农业、农村公路、农村饮水安全、村卫生室等建设资金;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教育、卫生、文化等资金,用于民生的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危房改造、扶贫搬迁资金区级层面包括除保基本运转、民生保障、应急救灾、惠农补贴等资金以外的财政所有专项资金及本级安排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是高新区管委会,由管委会统一负责、统一部署、统筹使用资金,日常工作由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方案、管理办法和考评办法等。

  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落实区级部署,健全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综合协调。具体组织编制统筹项目规划和统筹资金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并督办落实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可统筹使用资金的数据,参与统筹方案制定,在统筹路径方法上为管委会提供建议,加强统筹资金监管,负责统筹资金信息工作。

  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区级财政统筹规划和统筹方案,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按要求落实项目沟通备案制和资金报账制。

  项目实施单位保证负责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报账资料的完整性。

  审计机关加强统筹资金对接落实和使用情况跟踪审计。

  第六条  区直各主管部门依据统筹规划,围绕农业供给侧改革、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分类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区级统筹规划和统筹资金方案坚持以规划为引导,以重点项目为载体,以奖补资金为引领,充分发挥规划引导统筹的作用。区级统筹资金方案应明晰统筹资金的来源渠道、使用平台、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内容进度、责任单位等,做到内容明确具体、资金流向清晰、责任分工明确,确保可操作、能考核。

  第八条  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建设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文件,进行资金项目管理,实行项目主管、项目实施、资金结算三分离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规划、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适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满足整合资金任务的要求,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到区直各部门后,资金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报告区资金统筹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督办主管项目单位实施对应整合项目,各部门应及时梳理资金来源性质及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定期报区资金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整合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二条 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严禁用于发放津补贴,严禁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  区级建立双台账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分投向建立资金管理台账,由主管部门和淅河镇分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进一步明确资金“怎么来、怎么统、怎么用”,加强资金流向、支付进度、结余存量等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 区资金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认真总结整合项目实施的经验和问题,并专题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具体考评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统筹资金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统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互通情况,确保资金接得住、管得好、用得优,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  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统筹使用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停止拨付资金,同时追究项目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须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向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单位,中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统筹使用资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落实台账,实行销号制管理,确保统筹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扩大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开效果。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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