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及办结销号程序的通知》(2021年3月24日印发)有关要求,现将高新区第二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交办件(编号SD2SZ202312040001)情况公示如下:
一、 信访人反映的事项
犇星厂不定期散发出臭味,河边二中附近味道最大。投诉过,环保说犇星是新厂因为罐体泄露造成的臭味,但是听厂里员工说是因为一种物质污水处理厂不让其排放,他们就拖去犇星老厂(老厂在望城岗)偷排,是用罐式车拖的,罐式车牌尾号是073。举报人还说“现在长江主流、干流、分流1公里以内不允许有化工厂,这些化工厂怎么还不迁走,我也是为老百姓的健康着想。”
二、 调查核实情况
2023年12月8日,高新区派出调查专班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犇星厂为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魏家畈厂区),位于随州高新区淅河工业园淅河大道。
(一) 关于犇星厂不定期散发出臭味问题
该问题基本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在厂区内能闻到轻微异味。查看废气排放监测设施,实时数据显示甲烷14.41mg/m³、总烃32.51mg/m³、非甲烷总烃18.09mg/m³,均为达标排放。查看废气在线监控历史数据显示:2023年11月1日至12月6日上午,外排废气数据均符合排放标准。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17日委托湖北欧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据《检测报告》(欧凯检字〔2023〕第11036号显示,该公司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为达标。
(二)关于废水用罐式车拖去犇星老厂偷排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淅河工业园工业废水收集管网,排放至淅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办理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证书编号随高排〔2023〕字第0011号 )。
2023年12月7日,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对信访人反映的尾号为073运输车辆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公安民警到犇星公司调取了该公司在车管所登记的所有车辆信息,共计60辆,并没有车牌尾号为073的车辆;民警还调取登记在车管所尾号为073的大车共35辆,经视频专网研判近段时间到犇星公司的车辆轨迹,未发现车牌尾号为073的罐式车辆。民警在视频专网查询到有鄂S31117小罐车(4.2吨)在犇星公司出现的轨迹,经调查询问,了解到湖北新成皮件公司原使用隔壁靖泰化工公司余热作为热能来源,但近期靖泰化工公司因安全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而停产,无法提供热能,该小罐车是受湖北新成皮件公司委托到犇星公司拖运购买的热水,用于生产和职工洗浴,每次装载量约3吨。
(三)关于沿江化工厂未搬迁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2018年10月11日,省经信委召开的全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随州市、神农架林区没有沿江15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根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通知》(鄂化搬指文〔2018〕03号),以及随州市经信委于2018年10月15日向市政府呈送的《关于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相关情况汇报》,湖北犇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厂区(魏家畈厂区)有限公司未列入。
三、处理和整改情况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湖北钟环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12月8日对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魏家畈厂区)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其12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气各项指标均未超过规定应执行标准。
2024年5月22日,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再次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正常生产时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频次为1天6次,其中昼夜各3次,根据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6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BJA-HJ-2024015-2)显示,该公司有组织、无组织废气均未超过其应执行的相关排放限值。2024年5月24日,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向该公司送达《整改通知》(随环高监〔2024〕改B-18号),要求该公司迅速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厂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产生环节进行详细排查,进一步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采取在巯基酯蒸馏环节增加 1 台 120 ㎡的冷冻盐水低温冷凝治理设施,将尾气中冷凝不充分的辛醇等挥发性有机物延长冷凝停留时间,改善冷凝效果,然后进入现有的废气综合治理设施;二是在污水处理工艺中的 MVR 设备环节增加冷凝器,降低尾气温度,将挥发性有机物冷凝收集,进一步减少产生和排放。该公司2024年10月已按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新增废气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2024年11月29日,我区委托环境检测单位湖北维克申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整改后的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开展了检测,根据湖北维克申检测有限公司12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KS[检]字-202411100号)显示,该公司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各项指标均低于规定应执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相关规定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及硫化氢浓度数值较整改前有很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