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就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海关、人社、公安等多部门资源,将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银行账户注销、企业印章注销等多个事项,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通过流程再造和信息共享,实现“一次办成、一次办好”,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 。
得到什么结果好处:
1. 企业主体资格终止,营业执照作废。
2. 税务登记注销、社保账户销户、公积金账户封存。
3. 银行基本账户销户。
4. 相关经营许可证同步注销(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5.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已注销”,解除经营异常状态。
办理事项:
1. 税务注销
2. 企业注销登记
3.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4. 银行账户注销
5. 企业印章注销
谁能申请:
已获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
怎么申请: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二)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三)1.经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注销;2.参保单位不存在社会保险欠费;3.所有职工均办理单位职工暂停缴费业务;4.不存在单位代发项目;5.不存在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企业法人完成注销登记后,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申请。
(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表 | 纸质、电子 | 原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线上申报通过电子表单套打生成申请表单材料,免用户提交。 | 1 |
2 | 营业执照(已领取纸质版的,缴回正副本) | 纸质 | 原件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电子证照归集,免用户提交。 | 1 |
3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 纸质、电子 | 原件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4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 纸质、电子 | 原件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5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纸质、电子 | 原件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6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 纸质、电子 | 原件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7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销公告 | 纸质、电子 | 原件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 |
8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纸质、电子 | 原件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线上申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免用户提交。 | 1 |
9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纸质、电子 | 原件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办理流程:

开始申请:
线上: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选择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线下:随州市编钟大道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号窗口
便民查询:
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状态
结果查询:
1.线上查询:通过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我的办件”模块提供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或者相关部门查询,实现一体反馈。
2.线下查询:拨打窗口服务热线(0722-3588166)咨询。
3. 短信通知:办结后系统自动发送短信至申请人预留手机号。
常见问题:
1.如何注销企业?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普通注销公告(清算组备案公告、债权人公告)或简易注销公告。普通注销公告公示期45天,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20天,公示期满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第1、9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2.公司注销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3.关于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备案管理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因此,与行政许可不同,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4.企业办理注销时,电子营业执照如何处理?
企业办理完注销后,电子营业执照自动失效。
咨询渠道:
窗口地址:随州市编钟大道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3-6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22-358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