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高新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8-19 13:45
  • 信息来源: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 编辑:财政金融局
  • 审核: 财政金融局
  • 【字体:

区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我局于2023年7月1日转发了《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延期付款约束措施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审核拨付程序、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操作、合同资金支付时限、账务结算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为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服务优化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立即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中小微企业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不高于合同总金额70%的资金。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二、对因无正当理由拖欠供应商的逾期款项,采购人应建立补偿机制,按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标准给予供应商利益损害赔偿、补偿;因预算调整或重大灾害原因造成的逾期支付,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解决补偿事项。

、对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成为失信责任主体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将失信信息列入失信名单,推送至文明办、道德模范评选考评单位,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随州高新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