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公示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将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热线:0722-3584119
通讯地址: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
邮政编码:441300
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执法主体及人员: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人员7人
李志杰(大队长)
王健(政治委员)
谢正波(初级专业技术干部)
孙方黎(中级专业技术干部)
汪山河(初级专业技术干部)
程洋(初级专业技术干部)
廖旌程(初级专业技术干部)
执法职责权限:
1.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2.按照权限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4.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6.核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 实施主体 | 随州市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 许可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 办理程序 | 告知承诺程序:1、提交告知承诺书;2、资料审查;3、当场出具检查意见书或受理凭证;4、现场核查。一般程序流程:1、提交申请;2、资料审查;3、受理申请;4、现场检查;5、拟定处理意见;6、审批;7、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8、送达。 |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时限 | 告知承诺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般程序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 需提交的材料 | 告知承诺流程提交材料:(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下载,或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二)营业执照;(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1、2项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一般程序提交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下载,或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二)营业执照;(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检查意见,可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随县人民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监督部门 | 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督察科 投诉电话:0722-3920181 |
| 事项名称 | 消防监督检查 |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 实施主体 | 随州市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检查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检查2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1次。每月检查对象由“随州消防”微信公众号每月初进行公示。 |
| 检查程序 | 1、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2、检查准备;3、现场检查(不少于两人);4、填写检查记录;5、下发相应法律文书;6、送达。 |
| 检查方式 | 查阅资料、现场提问、实地抽查。 |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通过“随州消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 |
| 救济途径 | 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 |
| 监督部门 | 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督察科 投诉电话:0722-3920181 |
| 事项名称 | 消防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 实施主体 | 随州市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执法对象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
| 实施程序 | 临时查封:1、发现消防违法行为;2、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以及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3、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4、实施临时查封;5、整改火灾隐患后依法进入解除临时查封程序。强制执行: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4、集体研究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6、实施强制执行。 |
| 当事人权利 | 1、陈述权;2、申辩权。 |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监督部门 | 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督察科 投诉电话:0722-3920181 |
| 事项名称 | 消防行政处罚 |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 |
| 实施主体 | 随州市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执法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 |
| 实施程序 | 1、发现消防违法行为;2、受案;3、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6、法制审核;7、审批;8、决定;9、送达;10、执行。 |
| 当事人权利 | 1、陈述权;2、申辩权;3、听证权。 |
| 检查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通过随州消防微信公众号或信用中国(湖北/随州)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 |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随县人民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监督部门 | 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督察科 投诉电话:0722-3920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