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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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编辑 |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审核 | 高新区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实现以科技创新引领随州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随州高新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高新区管文〔2022〕9号)若干措施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高企认定、引进的奖励
对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从外地引进随州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政策超出市级奖励部分的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励
连续两年入库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三、科技成果转化补贴政策
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获得各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对我区企事业单位牵头或参与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并最终获奖的,根据奖项的级别、等次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发明专利的奖励
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注册商标、境外商标、PCT国际授权发明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政策超出市级奖励部分的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六、创新创业平台奖励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同的奖励。本奖励政策超出市级奖励部分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七、技术创新平台的奖励
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给予奖励资金;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为重点,加快湖北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对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给予资金奖励。本奖励政策超出市级奖励部分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加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八、瞪羚企业奖励
对首次认定、连续三年认定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给予不同的资金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潜在瞪羚企业升级为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九、双创平台(社会机构)建设补贴
对双创平台开展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按照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与高新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的平台或机构除外。
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档升级奖励
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在孵企业每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1项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的,各奖励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2万元;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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