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曾都高新专利行政裁决联合执法办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8-18 09:35
  • 信息来源: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编辑: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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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保护协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曾都高新专利行政裁决联合执法办案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曾都高新专利行政裁决联合执法办案指引试行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

二、适用条件

本《指引》适用于被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且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分别位于曾都区、高新区两地,运用专利行政裁决手段解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三、程序

(一)案件受理与审查

1.受理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若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分别位于曾都区、高新区两地,曾都区、高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2.立案步骤

1)审查与报批

请求人(曾都区、高新区两地区)提交证据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现该案件的管辖地是曾都区、高新区的,执法人员填写《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曾都区、高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给请求人或被请求人。

曾都区、高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填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办案股室负责人审核,办案股室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审理

1.合并审理的条件

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证据交换后,曾都区、高新区两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交换案卷材料,审核确定被请求人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若两方侵权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且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争议较大,曾都区、高新区两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2.合议组组成

合议组组长由案件最初受理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担任,曾都区、高新区两地共组合议组3人以上单数,受理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抽取1人执法人员担任书记员(不参与案件合议)。

3.口头审理的通知

决定口头审理的,口头审理地点设在案件最初受理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按要求送达给当事人。

4.口头审理

第一阶段:口头审理开始

①宣布口头审理开始;

②宣布口头审理纪律;

③简要介绍案由;

④各方当事人分别介绍各自信息;

⑤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⑤宣布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名单,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是否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请求实物演示。

第二阶段:口头审理调查阶段

口头审理的调查阶段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①请求人陈述和被请求人答辩;

②质证。由请求人、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调查取证的情况)分别出示证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③进行专利侵权比对;

④总结双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⑤最后意见陈述;

⑥调解。合议组应当就是否同意调解征求双方意见。

第三阶段:口头审理结束

合议组组长宣告口头审理结束,双方当事人在核对完口头审理笔录后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

(三)结案

合议组认为可以结案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结案,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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