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
  • 发布日期:2025-02-05 11:19
  • 信息来源: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编辑: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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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科学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效防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准入条件。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随州市青春化工工业园区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长江保护法》和园区整体规划要求。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布局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随州市青春化工工业园产业发展规划“禁限控”目录及规划环评准入要求,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工艺技术设备。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危险特性不明的严禁准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成熟安全可靠。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省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严禁引入异地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

第七条 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禁止入园。严禁新(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钠、氯酸钾等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水平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设置符合要求的ESD控制和独立的SIS系统“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24小时在线监测,将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向园区实时传输。应施行DCS等自动化控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原单位的安全业绩应为良好状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建设单位应通过内部培养、招聘、签订培养协议等方式,建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储备。禁止引进发生多次影响力较大事故的投资方建设项目。

第十条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从严控制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评价和施工等。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优先采用高效可靠的污水、废气等污染治理工艺,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依法执行相关排放标准。雨水排口、污水排口、危废暂存间需加装视频监控,废气废水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污染防治设施重要工段配套工况监测,相关数据应主动上传至园区指挥中心信息平台,做到实时传送。

第十三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40万元,亩均产出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四条本准入条件由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入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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