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时间界限是: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时间,这个时间要求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个时间界限是: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从生产经营单位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1小时内;
第三个时间是:从乡、镇到县以上的各级报告中,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无论是《刑法》还是493号令,包括安全生产领域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规定,已经加大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等事故的处罚力度,这样就需要一个非常严密的事故报告时间的规定来确定其基本原则,也便于在整个事故报告过程中准确把握。
《条例》规定,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定中需要说明的是:
⑴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⑵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把握,一般的理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机关和负有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故报告大致有3个过程:
第1个过程是事故的初次报告;
第2个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
第3个过程是事故的终结报告。
事故报告分为3个报告来完成:
第1个是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伤亡的初步情况,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第2个是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事故的中间报告比较复杂,也不好把握和界定,一般来说,事故抢险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伤亡情况的变化、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变化、有关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情况的变化等等,所有在初次报告后发生的变化都应当及时报告,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报告都是事故的中间报告,可以是1次,也可以是多次,要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情况而定。
第3个是事故抢险救险结束后,按照《条例》6个方面指导内容提供一个事故总结报告
⑴应当及时组织抢救。
⑵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⑶进一步加强事故总结报告的完整性。
⑷事故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