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目的及意义
1.1 法律依据
《宪法》中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实行环境民主原则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0日)关于“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地位。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三条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四章对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就潜在的环境影响以及与之相关的减缓措施等与公众进行交流的过程,主要侧重于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或公众咨询。
1.2 目的
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向公众介绍规划实施期间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有利和不利的影响,了解公众对拟实施规划的关心程度、所持态度及公众关心的问题,听取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实施更加合理和完善。
公众参与是规划实施单位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规划能被公众充分认识,使公众了解规划建设的内容和意义,支持、配合项目的建设。首先向公众介绍规划概况,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主要的不利影响和有利影响,然后了解公众对拟实施规划的态度、要求和建议。
1.3 意义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部分,它的作用在于:
(1)公众参与过程中,把项目可能引起的有关环境问题告诉公众,让公众了解项目,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使项目能被公众充分认可,同时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公众尤其是直接受项目建设影响的公众,他们对和项目有关的环境问题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的感受是直接的,也是较敏感的,往往会意识到某些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影响,会对环保措施的可行性提出有益的看法,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行。
(3)通过公众参与,可获知公众对项目的各种看法、意见,为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找到依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充分采纳可行性建议,减少由于二者缺乏联系而使公众产生的担忧,尽可能降低对公众利益的不利影响,使之得到必要的补偿。
(4)公众的积极参与,是环境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环境质量,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 公众参与原则
知情原则:公众参与工作中首先要进行信息公开,保证在公众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开展公众意见调查。
真实原则:应真实地向公众披露规划的相关情况,并保证它们的及时有效。
平等原则:应尽最大努力建立信任感,不回避矛盾和冲突,坦诚交换意见,并充分理解各种不同的意见,避免主观和片面。
广泛原则:应设法使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进来,尤其不能忽略弱势群体以及那些持反对意见的公众。
主动原则:公众参与并不只对公众有益,是一个双赢的过程。规划实施单位以及接收委托公众参与的单位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根据规划的性质以及所涉及区域公众的特点,选择恰当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式,并鼓励和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力争达到最好的公众参与效果。
3 工作方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4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管理要求,本次公众参与按照环评信息公示、公众参与意见调查、报告书简本公示、报纸公示和张贴公告等几个阶段进行。
3.1 第一阶段:项目信息公示
确定环评单位后,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春化工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于2025年9月1日在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上,对随州市青春化工工业园规划环评情况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概况、规划实施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提出反馈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