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编辑:建设局
  • 发布时间:2023-04-08 10:50
  • 审核: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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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市政府将建筑企业纳入全市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对表现突出、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全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命名为“随州十强 建筑企业”。对建筑业产值突破20亿元、足额纳税的企业,从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5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发展,其在外地承接项目产值突破5亿元的,从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10万元。受市政府表扬奖励的建筑企业,可享受信用评价加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社局)

二、大力帮扶企业资质升级。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从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三、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将总部迁入随州的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按其产值一定比例,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其中:迁入的第一个自然年按1.4%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1%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持续加强与央企的联合。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为央企与本地民企合作牵线搭桥,建立建筑业产业合作联盟,通过央企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建筑行业大型央企在随州市设立子公司,鼓励央企联合本地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商业运营、住房租赁等领域进行品牌输出,构建新的发展模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房屋建筑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条件自建电子招 投标交易平台或开发相对应的电子评标系统,制定《随州市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鼓励本地中小型建筑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竞争。大力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在城建重点工程中率先实行“评定分离”,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他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原则上应占评标权重的5%,且应优先选择诚信评价得分高的企业。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下浮,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发挥履约担保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严厉打击“三包一挂”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七、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建筑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打分系统,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记录,推行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相关联。强化部门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八、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建筑企业以建筑权益、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应收账款确权等相关工作,需融资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快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不折不扣落实各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随州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积极引导工程提质创优。鼓励实行“优质优价”,政府投资项目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对总承包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十、不断强化人才保障。建筑企业承建本市范围内项目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市级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候选人。建筑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随政发〔2022〕15 号)落实。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先行垫付,年终按财政体制 结算分担。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及湖北省有另行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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