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关于印发《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
  • 来源: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编辑: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发布时间:2022-08-22 10:35
  • 审核: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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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区属各部门、高新投公司:

《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3月29日


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认定及

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新经济,壮大新动能,加快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随州高新区决定开展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瞪羚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具有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等特点的科技型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是指围绕随州高新区主导产业开展创新创业,有望成长为瞪羚企业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需同时满足定性指标、成长性指标及创新性指标:

(一)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定性指标

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企业住所、税务关系在随州高新区内,注册两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瞪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潜在瞪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

3、符合随州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以及数字经济、智慧经济、在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

4、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科技型企业。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不作为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培育对象。

5、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瞪羚企业成长性与创新性指标

1、成长性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每年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复合增长率[ 复合增长率是指企业总收入三年复合增长率,计算公式:〔(企业最近一年总收入/企业上溯第四年总收入)^(1/3)-1]*100%〕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每年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复合增长率〔复合增长率是指企业总人数三年复合增长率,计算公式:[(企业最近一年总人数/企业上溯第四年总人数)^(1/3)-1]*100%〕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2、创新性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四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四年研发投入总和/四年收入总和)达到2.5%;

(2)筛选条件1:仅有上一年度收入数据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5亿元且注册时间不超过8年;筛选条件2:有效数据两年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1亿元且两年复合增长率>30%。

(三)潜在瞪羚企业成长性与创新性指标

1、成长性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

(2)数字经济、智慧经济、在线经济等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企业,近两年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2、创新性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至少拥有一项Ⅰ类知识产权(包含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五项Ⅱ类知识产权(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2)企业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商业模式创新。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随州高新区每年发布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登记并提交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企业近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企业近2年获得风险投资的协议及资金到位证明;

5、企业近4年员工信息;

6、企业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委托第三方开展企业筛选和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走访,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随州高新区相关部门审议,并报管委会同意后,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对认定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企业直接认定奖励。首次被认定为随州高新区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三年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三年被认定为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潜在瞪羚企业升级为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

2、加强企业外部交流。每年组织若干期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班,到国内创新高地游学交流,对接创新资源。

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鼓励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现代工程技术创新,凡列入国家、省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实际到位支持资金的10%给予及时足额配套,每家企业补助上限为10万元/年。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购买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除市级补贴后,区级再按实际成交价的10%给予购买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年。

5、加强创新人才引育。支持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引进具备重大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随州高新区新兴产业提供持续创新支撑的高水平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类人才项目,优先享受高新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

第九条 建立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重点培育库,实行跟踪服务。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淅河镇、各园区办、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塑造“随州高新瞪羚”品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企业享受本政策的同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扶持政策。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所需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由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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