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规范政策执行,现就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背景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特点
(一)融资门槛低。以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以中标金额为上限,金融机构实行应贷尽贷,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二)审批效率快。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中小微企业首次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放款。
(三)融资成本低。金融机构应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执行优惠利率,各金融机构之间应形成竞争,不搞价格联盟,不设优惠下限,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
三、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按照“银企自愿、互惠共赢、市场运行、风险自担”原则开展。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开展规范融资,不参与具体融资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银企自愿,风险自担。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中小微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融资活动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微企业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方式,不得干预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扎实做好风险防控,银企双方自行承担风险,各级财政部门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融资风险。
(三)优质优价,精准扶持。各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执行优惠利率,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和中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确定,不得要求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四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主要内容及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与“全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推进线上“政采贷”业务。金融服务平台为参与融资各方提供信息交流的渠道,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在服务平台上可以实现“面对面、点对点”的无缝交流。同时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批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授信额度和利率“当天出”、贷款“秒到账”,大幅提高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效率。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备。报备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申请与承诺、“政采贷”产品及配套制度(包括具体方案、业务流程、贷款利率、融资优惠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等)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 、各方职责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服务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督促其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加强中小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采购单位。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 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依法按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到除融资回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下,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融资服务。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四)中小微企业。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协议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不得变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