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助
缴费的工作提醒
各党群(网格)中心:
开年以来,我区城乡居保缴费人员自主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的机制已初步建立,缴费档次也大幅度提升,平均缴费水平达1038元,缴当年平均水平达834元。目前我省没有制定“提档补差”有关政策,现缴费标准仍然不能完全满足个人选择的差异性需求,“个人资助”成为一个弥补短板的最好方式。但是近期,有部分参保人反映有些村(社区)协办员不知道有个人资助这项政策,更不知道如何操作。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助工作中存在宣传不到位、经办不畅通、服务不周到等问题,对人社工作和人社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了目前黄金期保费征收工作。
为进步了解政策,熟悉操作流程,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共同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现就个人资助业务作以下提醒:
一、个人资助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的文件第三条中第二点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二、业务经办统一口径。(1)集体补助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2)补助和资助为并列关系,当地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助试点不影响个人对参保人提供资助。目前群众咨询较多的为子女为父母资助缴费。(3)补助和资助均只对当年,不得补缴往年,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城乡居保最高缴费档次。目前我区在没有开展集体补助的村(社区),个人资助可达最高9100元的标准;已享受集体补助的,个人资助最高标准=9100-集体补助金额,因此个人资助需村(社区)利用税务缴费平台进行核定。同时个人资助是在个人当年已缴费的条件才能享受。
各地对参保人的统一解释口径为:当年个人缴费最高标准9100,集体补助(包括村集体给予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最高9100元,当年可缴费最高18200元。
个人资助具体操作流程。个人(资助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首先在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有被资助对象(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其次参保和缴费状态都为正常。个人(资助人)携带被资助对象(参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协理员(或村干部)根据资助人提供参保人身份证信息,凭区税务局提供的各村(社区)账号和密码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模块,通过模板导入参保人的缴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点击缴款选择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并打印该凭证。
个人持该凭证通过云闪付搜索税款缴纳,依次输入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和税务机关代码,点击查询完成缴纳,缴款成功后打印完税凭证。如下图:
个人也可持该凭证到银行窗口直接缴付,缴纳成功后打印完税凭证。
各地对政策有疑问可联系党群服务中心,或区居民养老保险局缴费记录股,电话0722-3251806。对经办操作有疑点的咨询区税务局3239041、3264015。
各中心应对各村(社区)协办员将政策和经办流程进行解读或培训,使各村(社区)深刻理解熟练操作,并广泛宣传,最大范围满足参保人需求,力争我区在集体补助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个人资助在城乡居保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2025年2月21日
曾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