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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家岗村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12-23 09:21 信息来源:碑家岗村委会 审核:随州高新区城东工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二条 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第三条 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第四条 村内年度结算为 12 月 30 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第二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支部书记审批报销。

第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附件一)

第七条 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八条 村级报账员(村会计)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第九条 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 3-5 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第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由上级财政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月进行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包括收支明细、资产负债、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开的方式以在村财务、政务、村务公示栏中公示原始凭证复印件、财务决算单等为主,可结合三资监管平台、政务公开网、纪检“一点通”等方式扩大公开覆盖面。

第十八条 对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 “两委” 应及时梳理、研究,向群众作出解释和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并再次公开。

第六章 财务收支预算制度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合理使用现金,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 “两委” 研究决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内负债。

第二十二条 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年度预算筹资筹劳和募捐款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递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才能纳入预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内收款收据一律由上级财政所统一管理,禁止村内自行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购买物资要开具正规发票,报账员 (村会计) 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发票经审批签字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湖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否则付款方有权拒付。

第二十六条 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上级财政所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镇财政所的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接受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资料、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如有隐瞒、虚报,除处以罚款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镇财政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单位审计后,由审计事务所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应在 15 天内向主审单位提出复议,逾期未提出复议的,按审计结论执行。

第三十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情节较重的经济问题,移交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一: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大额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借贷资金、大中型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集体工程项目建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转让流转报废报损等经营处置事项,以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

第二条 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具体流程:

(一)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员、村民意见,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重大财务事项初步意见和方案。提议须经党组织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需报上级党委批准的,按程序报批。

(二)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对提议的初步方案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完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形成商议意见。会前应将议题提前一周告知“两委”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包村领导、干部或专业人员列席论证。

(三)党员大会审议:将村“两委”商议意见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前三天,应将方案送交全体党员,组织党员征求村民意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参加,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审议意见。经党员大会否决的议案,不得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确需实施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组织党员分片包户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召开会议前,应提前一天以文字或口头形式通知参会人员,明确会议议题和方案内容。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有效;村民大会须有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对未能通过的事项,应深入分析原因,必要时重新完善后再次启动决策程序。

(五)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在村活动场所和“三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完整、详实,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方案、决策结果等。公示期间,安排专人解答村民疑问,收集意见建议。对公示期内有重大异议的,应重新研究修改方案并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组织实施。

(六)实施结果公开:重大财务事项实施完成后,应在一周内将实施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明细、工作成效等,涉及资金收支的,须同步公开账目明细。实施结果公开后,接受村民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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